為規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,統一監管標準,引導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,中國銀保監會于2020年正式發布并實施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這不僅是保險資產管理領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,更是對“資產管理”這一核心概念在保險資金運用語境下的系統性重塑與深化規范。
一、核心定位:明確“保險資管產品”的法律屬性與監管框架
《辦法》開宗明義,首次對“保險資產管理產品”進行了官方定義,即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,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。這一定位至關重要:
- 管理人身份特定:明確了發行和管理主體為經批準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,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,強調了專業機構管理的原則。
- 私募性質:明確了產品屬于私募范疇,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,這與公募基金等產品形成顯著區別,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。
- 納入統一資管監管:將保險資管產品全面納入與銀行理財、信托計劃、證券資管計劃等同類資管產品的統一監管框架,消除了監管套利空間,體現了“資管新規”的核心精神。
二、核心機制:對“資產管理”全流程的精細化規范
《辦法》圍繞“募、投、管、退”的資產管理全生命周期,構建了詳盡的操作規范與風控要求。
- 募集與銷售:嚴格規范合格投資者標準、風險評級、銷售流程及信息披露,強調“賣者盡責、買者自負”,禁止承諾保本保收益,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預期。
- 投資與運作:
- 產品類型化:明確產品形式主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、股權投資計劃、組合類產品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,各有其投資范圍和規則。
- 投資范圍與限制:規定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類別,并對非標資產投資、杠桿水平、集中度等設定了明確限制,引導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。
- 凈值化管理:要求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,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,使投資者能夠清晰了解產品價值的波動。
-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: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、內部控制、內部審計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,確保業務運作獨立、公平、規范。
- 信息披露與托管:強化了持續信息披露義務,要求定期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、投資組合、風險狀況等信息。強制要求獨立第三方托管,保障資產安全。
三、核心影響:對行業與市場的深遠意義
- 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:提出了更高的公司治理、專業能力和合規管理要求,推動其從單純的母公司(保險公司)資金受托方,向市場化、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型。合規能力與投資管理能力成為核心競爭力。
- 對保險資金運用:提供了更加規范化、透明化、多樣化的投資工具選擇。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,有助于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(如通過債權/股權投資計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)和獲取長期穩健回報的能力。
- 對投資者(主要是機構投資者):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資產配置選擇。保險資管產品憑借其長期、穩健、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強的特點,成為銀行、企業年金等合格機構投資者資產配置組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- 對資本市場與實體經濟:引導更多長期、穩定的保險資金以規范化、標準化的產品形式進入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重點領域,有助于優化融資結構,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。
四、核心挑戰與未來展望
《辦法》的落實也伴隨著挑戰,如對管理人的主動管理能力、風險定價能力、合規運營成本提出了更高要求;投資者教育仍需加強以適應凈值化轉型等。
《辦法》奠定了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“基本法”地位。隨著后續配套細則的不斷完善,以及行業在市場化、專業化道路上的持續探索,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將在統一、規范、透明的監管環境下,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為重要資產管理載體的功能,為實體經濟發展和居民財富管理貢獻更大的力量。
總而言之,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》的出臺,標志著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進入了基于統一規則、注重實質風險管理的“真資管”時代。它不僅僅是一份監管文件,更是引導行業回歸“受人之托,代人理財”的資產管理本源,推動行業健康、可持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。讀懂它,是理解當前及未來中國保險資管市場格局的關鍵一步。